常州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保障期限为一年一保。该保障条款规定,对被保障职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当年达到基本医院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1/8 以上( 2004 年为 4500 元)的部分按 20% 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额最高不超过 50000 元。医疗保障金为被保障职工所有。该保障条款还规定,被保障职工在保障责任有效期内(不包括免责期)因意外伤害和疾病死亡,互助会将给付 2000 元死亡保障金。
2004 年我院全体教职工参加了“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 2005 年将继续参保。因患病住院的教职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获得上述保障。具体办理见工会网页“为您服务”栏目——工会办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