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当减轻患重大疾病教职工(包括退休教职工)的个人经济负担,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市总工会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以下简称市保障)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并征求部分教代会代表意见,工会委员会认真讨论修改,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特建立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 经费来源:
学院从行政经费中每年拨出专款,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二、 补助对象:
1、 本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退休教职工。
2、 因患重大疾病后,住院或门诊治疗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三、 不能补助的对象:
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及违法、犯罪造成的伤害不能享受困难补助。
四、 补助标准:
1、 一个年度内医保中心支付最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公务员补助达到最高支付额( 15 万元)以上部分的医药费用,扣除市保障补助后,由学院补助 70% ,其余 30% 为个人自理。
2、 因患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治疗期间,没有达到医保中心最高支付额时,个人自理部分扣除市保障补助后,医药费用由学院分段补助,具体为: 1000 —— 20000 元部分 , 学院补助 40% ; 20000 以上—— 40000 元部分,学院补助 50% ; 40000 元以上部分,学院补助 60% ,全年最高补助限额为 5 万元。每年结清,第二年度仍按分段补助办法实施。
五、 补助方法:
1、 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病历、检查和检验报告、医药费清单等有效凭据交学院卫生科。
2、 由卫生科负责每年一次(元月上旬)向后勤产业处申报,后勤产业处会同人事处、工会等部门集体讨论后交院领导审批。
重大疾病的范围暂定为:
1、 心肌梗塞
2、 恶性肿瘤
3、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4、 重要器官移植
5、 四肢瘫痪
6、 脑中风
7、 冠状动脉搭桥术
8、 严重烧伤
9、 爆发性肝炎
10、 主动脉手术
11、 帕金森氏病
12、 心脏瓣膜置换
13、 疾病末期
六、本意见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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