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探亲假、婚丧假的规定
一、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1 、 正常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满 24 周岁生育的,可增加晚育假 3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产假及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2 、 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怀孕二个月以内,产假 20 天;怀孕 2 至 3 个月的,产假 30 天;怀孕 3 至 7 个月以内的,产假 42 天;怀孕 7 个月以上的,产假 90 天。
3 、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 含人工喂养 ) 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 、 女职工在怀孕满 7 个月至分娩的 2 个多月和产假后 6 个月的哺乳期内,若单位安排或本人上班确有困难的,可在规定的产假外,准请产前假 2 个月和哺乳假 6 个月,工资按不低于 80% 发给。省、市规定的补贴照发,不享受奖金。 ( 江苏省人民政府发 [89]24 号、 91 年第 20 号令、 [2002] 省人大第 21 号
5 、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 国家教委教人 [92]8 号 )
6 、 女职工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待遇处理。若此对象产假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82] 劳人险字 2 号 )
二、探亲假是如何规定的 ?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含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分别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有关待遇。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实行寒暑假制度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如配偶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因工作需要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可由不享受探亲待遇的配偶或父母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在规定期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若超过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探亲假期: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为 30 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 20 天,若两年探望一次则给假 45 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每次 20 天。路程较远的,可适当增加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内发给原工资。
对军队现役干部的探亲按总政( 81 )政联字 4 号文处理:即干部爱人未随军的,干部每年可休假探亲一次,假期为 30 天。干部爱人每年也可以到部队一次,假期 30 天,往返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部队报销。
路费处理: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全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标准工资:机关干部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基础津贴、职务岗位津贴;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基础津贴、职务岗位津贴;事业单位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工资、基础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国务院国发 [1981]36 号、江苏省劳动局苏劳险 [1981]4 号、苏劳险 [1981] 第 23 号、江苏省政府苏政发 [1981]149 号、 93 号工改口径之四)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退休、退职职工。(国家劳动部 [81] 劳总险字 62 号函)
职工的探亲对象为劳动教养、在押人犯的,经征得劳改或监狱部门批准,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国家劳动部 [66] 中劳薪字第 24 号、国家劳动总局 [80] 劳险便字 69 号)
三、婚丧假是如何规定的
1、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时,可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2、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工资照发。
3、 凡男年满 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为晚婚,可给予婚假10天。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4、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省劳动局苏劳险 [80]38号、[87]25号
[200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待遇对照表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 和子女)死亡 |
3天 |
新婚夫妇是晚婚者(男 25周岁,女23周岁) |
10天 |
( 1)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后,需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另给路程假;(2)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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