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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本学院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的激化,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秩序,实现创一流高职院校的宏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采用当事人自愿、合法、公正和及时处理的原则。
本调解不影响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第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调解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调解义务。
第四条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诚信履行,切实履行调解内容。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学院内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二章 调解机构与调解范围

第六条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学院内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属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代会和工代会下设机构,其成员由院工会、人事处、后勤产业处以及系(部)教师代表组成,由工会主席任主任。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调解,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三)加强对教职工进行劳动争议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到调、防结合,减少劳动争议;
(四)对本校内自行制定的有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所作具体行为提出修改建议;
(五)向有关机关出具调解处理意见书;
(六)其他依法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属本学院内,且争议事项属本学院有权主管的劳动争议。本学院内人员同非本学院所辖的当事人,以及非本学院所管辖的劳动争议事项,不属本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为:
(一)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和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
(四)其他认为应当调解的劳动争议;
第十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已依法就上述第九条的劳动争议,向有关机关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本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调解,已经受理调解的终止调解。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分工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向所属分工会申请调解的,若所属分工会认为有必要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应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立案申请表》,并由分工会签署意见后报调解委员会调解。

当事人直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案件,若调解委员会认为可由分工会调解处理的,转由分工会调解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当事人,明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申请人对申请所述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调解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三人以上时,应推选代表,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在四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立案的,进入调解程序;不受理的,告知当事人有关理由。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案件后的四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劳动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副本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调解委员会做出书面答辩。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六条 调解程序:
(一)在做出受理调解决定后,对争议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名;
(二)简单的争议,由调解委员会指定(或申请人选择)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复杂的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双方当事人(代表)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
(三)本调解委员会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可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由调解委员会及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可提出要求其回避:
(一)属当事人一方或是当事人近亲属者;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者;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者。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在三十天内经二次调解无效的,不再调解。但可根据争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出具拟调解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本学院内的有关单位应对调解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给予配合,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已由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仲裁或诉讼的,应当在有关机关受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终止调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经全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由院工会委员会审定、批准,在新一届“双代会”召开之前的过渡期内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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